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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协同配合问题
提问信息
提问标题 关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协同配合问题
分类 工程技术与全过程咨询专家组
提问时间 2021-12-08
提问内容 我们是中建三局投资公司,目前公司自己投资开发住宅及综合体项目。因中建三局整体还是施工企业,近年来开始投资业务,在建设过程中对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角色定位、职能分工及管理方面存在疑问和困惑,想邀请贵协会专家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如何高效协同、如何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经验分享和邀请贵协会专家。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 2021-12-15
回复内容 你好!《建筑法》第32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同时,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说明监理存在前提来自来建设单位的委托,如果其项目建设单位没委工程监理托就不存在监理的责任。请有监理,其责任和义务在合同中有说明。致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角色定位、职能分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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